最後更新日期: 2025 年 10 月 15 日
只要在線上平台以金錢、點數或可兌現之虛擬幣進行投注並可兌現,即可能構成《刑法》第266條之賭博罪;經營或供給賭博場所者,依第268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。
什麼是賭博罪?依刑法第266條與第268條說明
台灣刑法將賭博相關規範分為:針對賭客之處罰(刑法第266條)與針對經營者之處罰(刑法第268條)。簡要說明如下:
- 刑法第266條(賭客):在公共場所或透過電信、網際網路進行賭博者,處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- 刑法第268條(經營者):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賭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(提示:欲查看最新條文原文,請參閱法務部條文查詢。)
賭博罪三大構成要件:行為、場所、財物
一、賭博行為(射倖性)
「射倖性」係指輸贏以偶然事件決定,屬機會導向。例如:老虎機、輪盤、骰寶通常被視為具射倖性而構成賭博。
二、公共場所(含網路)
法律上的「公共場所」不再僅限實體空間。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後,開放且不限定私人使用的網路平台,若屬不特定人可進入,亦可能被認定為「公共場所」。
三、博取財物(點數、虛擬幣)
只要輸贏以可換現金或可兌換之物品(如點數、虛擬幣)為對象,就屬「博取財物」。平台若以點數兌換或設定名義物品逃避責任,仍可能被認定為賭博。
對象 | 法律條文 | 處罰 |
---|---|---|
賭客 | 刑法第266條 | 五萬元以下罰金(最高)。 |
經營者/供給場所 | 刑法第268條 |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 |
在家打麻將會觸犯賭博罪嗎?
若僅限親友間小額娛樂、無營利目的,通常不構成賭博罪。但若家庭場所成為固定聚賭地點或以營利為目的,可能觸法,並依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4條處以罰鍰(9,000元以下)。
線上博弈賭博罪會成立嗎?
答案:會。 自刑法修正後,任何網路賭博行為,若牽涉博取財物(可兌現之金錢、點數或虛擬幣),即屬可處罰範圍。無論是否有帳號密碼門檻,都不能視為私密空間自動豁免。
此外,若你是平台經營者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服務,風險更高,可能面臨刑事起訴與監禁風險。
常見問題:賭博罪懶人包
法律建議與後續處理
如果你或你的親友牽涉娛樂城糾紛或詐騙事件,建議:
- 立即保留交易憑證(截圖、匯款紀錄、對話記錄)。
- 不要自行與對方協商退款或提供更多個資。
- 儘速諮詢律師或向當地警方報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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